专利翻译具有固定的形式,经常用到以下词组。
1. according to vs. based on
美国版:in accordance with 更开放,according to 范围更小。
美国律师Paul觉得,based on似乎有direct dependent (直接依附/取决于)的意思,也就说,似乎可理解为直接因素。
欧洲字对字版:字面对应翻译,“根据” according to "基于" based on
2. can vs. may
关于“能够”,要根据实际情况选词: # 表达能力,一般不建议用can,而是capable of # 表示可能性,用can或 may
# 如果只是表示具体事实,“能够”多余,可以不翻译(但需IPR确认)
补充说明:
以前美国律师强调过,can会有主观色彩,不建议用。但现在没有强调,很多时候也用了。但如果表示可能,用may更保险。
也有美国律师认为,没说can一定不用能,要看在什么地方。如果是独权相应的描述,每个特征都是必须的,则不用can,can be,may, may be, optionally,etc.当然,能够用may的地方,比用can听上去顺耳些,大概是更加正式吧。
3. consist of
说明书、权利要求均应避免使用封闭性的短语和词语,例如:consist of, composed of, contain。翻译时确认是否为封闭式。如果是,可用;如果不是,用form,
formed by, include等开放式表述。(David: 这一条仍有待外国专家确认,但大家可以先遵守。)
4. comprise 说明书部分不用comprise这种法律性很强的词。只是要用include(注:comprise和include都属于“包括但不限于”的意思,属于开放性词语)。
5. efficient 权利要求避免使用以下词语: big, sufficient, strong, such as, when required, etc. e.g.
6. preferred 说明书中避免使用preferred,这样会给申请本身造成一定的限制。建议使用exemplary来替换。
7. certain 说明书中避免使用certain, about, approximately等含糊的词语。
8. effectively 避免使用多余或带有赞美色彩的词。如: e.g. a duration comprising elements A, B, and C, thus to iron clothes more effectively than heretofore.
9. merely vs. only 两个都可以用,需要全文统一使用。
10. when vs. if 若为忠于中文,用when也行。
补充说明:在权利要求中,when比if的范围更大。很多时候,会倾向于用when而非if。If会理解为多选一,是 or 的关系,而when不会有这种理解。所以,保护范围更大。
11. wherein 说明书中不用said, wherein等法律词汇;在权利要求中使用。
12. 参见 一般用refer to, 或者 reference is made to, 不用see。 For xxx, refer to FIG. 1. For xxx, reference may be made to FIG. 1.
13. 多个 表示“多个”,用a plurality of,不用 multiple of;因为multiple有倍数的意思。 表示“一个或多个”时,用 one or more
14. 方式 可以用manner,就不要翻译为mode;除非就是指“模式”(mode)的意思。
15. 判断/确定 判断 和 确定都用 determine。judge的主语一般是人。没有judge whether的表达,只有determine whether 和 determine that. 如果中文是"通过判断来确定",需要根据上下文和IPR确认,是否可以直接处理成determine,而不处理成 determine by judg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