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翻译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翻译工作,其中有很多词是不能在法律翻译稿件中出现的,我们称之为法律翻译禁用词。为了让各位法律翻译工作者在翻译时能够避免使用到这类词,今天,北京海历阳光翻译公司就为大家汇总了这些法律翻译禁用词。
1、在法律新闻稿件中涉及到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的姓名:
(1)犯罪嫌疑人的家属;
(2)案件所涉及到的未成年人;
(3)案件所涉及到的妇女和儿童;
(4)采用人工受精等其他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
(5)严重的传染病患者;
(6)精神病患者;
(7)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
(8)艾滋病患者;
(9)有吸毒史或是被强制戒毒的人员。
涉及这些人时,法律翻译稿件中可使用其真实的姓氏加“某”字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2、对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在法院宣判其有罪之前,不能使用“罪犯”,而应该使用“犯罪嫌疑人”。
3、在民事和行政案件当中,原告和被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不能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等这样带有主观色彩性的句子。
4、在法律翻译稿件中不得使用“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可使用“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
5、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这样翻译会有歧义产生。
6、“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简称为“村主任”,不能称“村长”。村干部也不能翻译成“村官”。
7、在案件报道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作为前缀。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能翻译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翻译成“教授罪犯”。
8、法律翻译稿件中涉及到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可翻译成“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能翻译成“署长”、“副署长”。
9、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能翻译成“检察院院长”。
以上内容就是给大家介绍的法律翻译的禁用词,赶快收藏起来吧!海历阳光翻译作为北京专业正规的翻译机构,自成立伊始,为众多企业提供法律翻译服务,可翻译语种多达60多种,深受客户的一致好评。有法律翻译需求,就找海历阳光翻译!